文:姚迪谷 2021/04/04
中國大陸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已墊高了審查門檻,審查員針對諸多影響專利獲證的因素從嚴審視,只要是讓國知局審查員認為有「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意圖,一律全數撤回。其實,並不只有實用新型申請有這個問題,國知局從嚴審視的範疇將涵蓋了整個中國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本篇文章將更進一步的列示出一般常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供各位專利申請人做為參考。
(一) 同時或者先後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徵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說明:很多企業為了衝量,會將很多已過期的專利原封不動的再拿出來遞交申請,或是內容換湯不換藥,皆屬此種情況。
(二) 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資料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說明:將無中生有、虛構的技術內容進行專利申請(例如實驗數據等),皆屬此類最常見。
(三) 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
說明:例如小型軟體公司,卻申請機械專利;微型機械製造企業,卻申請生物技術專利等。
(四) 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利用電腦程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說明:例如許多系統、軟體可以因為簡單改變一些參數範圍、或是隨機改變一些變數,而輕易產生出另一輸出成果,再做申請;或是設計專利圖式簡單利用軟體更改顏色、位置、方向等,再做申請,皆屬本類。
(五) 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是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範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說明:技術的演進,一定是精益求精、日益進步,如為了申請專利而讓整個產品或系統使用起來更為複雜、繁瑣、不符合實際使用現況,亦屬於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六) 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申請人關聯或者受其控制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後或異地提交。
說明:某中學老師將多件明顯相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重複出售給多位學生,連絡人均為該老師。
(七) 基於一件具有授權前景的原案申請,主動提出多件分案申請,但實質上沒有法律或者技術必要性。
說明:如該專利申請即將獲證(授權),在不符合常理的狀況下主動將一個案子提出分割,例如:原案保護「氣泡產生器、水氧器、打氣機及汽水製造機」,分割成「氣泡產生器」、「水氧器」、「打氣機」、「汽水製造機」等多件專利。
(八) 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合理法律目的買入或賣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
說明:簡單說,就是將IDEA或技術以獲利為目的,做任意的買賣,例如,A公司沒有影像處理技術,也不研發影像處理相關軟體,更不做軟體的相關販售及買賣,但A公司卻向B公司買了大批影像處理解決方案進而申請專利,發明人卻為A公司之員工。
(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誘導、教唆他人或者與之合謀,或者知道、應當知道是非正常專利申請而代理或説明他人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說明:簡單說,就是事務所與申請人進行合謀,進而以上述不正當的行為申請專利。
(十)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說明:任何違反創新及商業需求所申請專利之行為,均屬本項。
中國大陸因申請專利補助多多,許多不肖業者紛紛以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申請大量專利進而牟利,反而影響到真正致力於創新研發的專利申請者,間接影響經濟上的供需平衡及社會秩序,如您有申請中國專利的需求,得再三留意是否落入這十大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範疇中。
文獻參考:
1. 灃郁網站文章:中國【實用新型專利】還能「保證獲證」嗎?
https://fziprgroup.com/article/can-china-utility-model-patents-be-guaranteed
2. 国知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